GB 38755-2019《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
1981年,針對當時改革開放國民經濟基礎設施全面開工建設初期,中國電網穩定破壞事故頻發的局面和電網發展 “重發電輕供電”的偏向,原電力工業部制定了第一版《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81)電生字109號],首次規范化地提出了正確處理電力系統安全與經濟、合理建設和電網運行的指導性原則。《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頒布實施后,我國電力系統安全穩定水平上了一個新臺階,穩定破壞次數迅速減少,從1970年~1980年間的年均19次降至“九五”期間的年均0.2次。
2001年,根據國民經濟和電力工業500kV省間聯網全面發展階段的需要,適度提高了安全穩定標準,在穩定計算和穩定管理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并上升為行業強制性標準。DL755—2001《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頒布后,進一步促進了區域聯網的健康發展,供電可靠性不斷提高。在美國、加拿大、巴西、印度等國家電網相繼發生大面積停電事故的同時,高速發展的中國電網基本杜絕了電力系統穩定破壞和大面積停電事故。
根據我國電力系統發展實際,國家能源局委托全國電網運行與控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用戶、電力規劃和勘測設計、科研等單位,在總結 DL755—2001《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本標準,本標準重點關注和解決隨著特高壓電網的發展和新能源大規模持續并網,特高壓交直流電網逐步形成,系統容量持續擴大,新能源裝機不斷增加,電網格局與電源結構發生重大改變,電網特性發生深刻變化,給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帶來的全新挑戰。本標準的制定和發布將有力支撐國家能源戰略轉型對電力系統提出的新要求,確保電網與并網電廠的安全、穩定、經濟運行,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工農業生產與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得到可靠的電力保障。
電力系統的靜態穩定儲備標準
1.1 在正常運行方式下,電力系統按功角判據計算的靜態穩定儲備系數(Kp)應滿足15%~20%,按無功電壓判據計算的靜態穩定儲備系數(KV)應滿足10%~15%。
1.2 在故障后運行方式和特殊運行方式下,Kp不得低于10%,Kv不得低于8% 。
1.3 水電廠送出線路下列情況下允許只按靜態穩定儲備送電,但應有防止事故擴大的相應措施:
a)如發生穩定破壞但不影響主系統的穩定運行時,允許只按正常靜態穩定儲備送電;
b)在故障后運行方式下,允許只按故障后靜態穩定儲備送電。
電力系統承受大擾動能力的安全穩定標準
2.1 安全穩定標準分級
為保證電力系統安全性,電力系統承受大擾動能力的安全穩定標準分為以下三級:
a)第一級標準:保持穩定運行和電網的正常供電;
b)第二級標準:保持穩定運行,但允許損失部分負荷;
c)第三級標準:當系統不能保持穩定運行時,必須盡量防止系統崩潰并減少負荷損失。
2.2 第一級安全穩定標準
正常運行方式下的電力系統受到下述單一故障擾動后,保護、開關及重合閘正確動作,不采取穩定控制措施,應能保持電力系統穩定運行和電網的正常供電,其他元件不超過規定的事故過負荷能力,不發生連鎖跳閘:
a)任何線路單相瞬時接地故障重合成功;
b)同級電壓的雙回或多回線和環網,任一回線單相永久故障重合不成功及無故障三相斷開不重合;
c)同級電壓的雙回或多回線和環網,任一回線三相故障斷開;
d)任一發電機跳閘或失磁,任一新能源場站或儲能電站脫網;
e)任一臺變壓器故障退出運行(輻射型結構的單臺變壓器除外);
f)任一大負荷突然變化;
g)任一回交流系統間聯絡線故障或無故障斷開不重合;
h)直流系統單極閉鎖,或單換流器閉鎖;
i)直流單極線路短路故障。
對于電源(包括常規電廠和新能源場站)的交流送出線路三相故障、電源的送出直流單極故障、兩級 電壓的電磁環網中單回高一級電壓線路故障或無故障斷開,必要時允許采用切機或快速降低電源出力等措施。
2.3 第二級安全穩定標準
正常運行方式下的電力系統受到下述較嚴重的故障擾動后,保護、開關及重合閘正確動作,應能保 持穩定運行,必要時允許采取切機和切負荷、直流緊急功率控制、抽水蓄能電站切泵等穩定控制措施:
a)單回線或單臺變壓器(輻射型結構)故障或無故障三相斷開;
b)任一段母線故障;
c)同桿并架雙回線的異名兩相同時發生單相接地故障重合不成功,雙回線三相同時跳開,或同桿 并架雙回線同時無故障斷開;
d)直流系統雙極閉鎖,或兩個及以上換流器閉鎖(不含同一極的兩個換流器);
e)直流雙極線路短路故障。
在發電廠或變電站出線、進線同桿架設的桿塔基數合計不超過 20基,且同桿架設的線路長度不超 過該線路全長10%的情況下,允許c)規定的故障不作為第二級標準,而歸入第三級標準。
2.4 第三級安全穩定標準
電力系統因下列情況導致穩定破壞時,必須采取失步/快速解列、低頻/低壓減載、高頻切機等措施, 避免造成長時間大面積停電和對重要用戶(包括廠用電)的災害性停電,使負荷損失盡可能減少到最小,電力系統應盡快恢復正常運行:
a)故障時開關拒動;
b)故障時繼電保護、自動裝置誤動或拒動;
c)自動調節裝置失靈;
d)多重故障;
e)失去大容量發電廠;
f)新能源大規模脫網;
g)其他偶然因素。
第三級安全穩定標準涉及的情況難以全部枚舉,且故障設防的代價大,對各個故障可以不逐一采取 穩定控制措施,而應在電力系統中預先設定統一的措施。
3.1 向特別重要受端系統送電的雙回及以上線路中的任意兩回線同時無故障或故障斷開,導致兩條 線路退出運行,應采取措施保證電力系統穩定運行和對重要負荷的正常供電,其他線路不發生連鎖跳閘。
3.2 在電力系統中出現高一級電壓的初期,發生線路(變壓器)單相永久故障,允許采取切機措施;當發生線路(變壓器)三相短路故障時,允許采取切機和切負荷措施,保證電力系統的穩定運行。
3.3 任一線路、母線主保護停運時,發生單相永久接地故障,應采取措施保證電力系統的穩定運行。
3.4 直流自身故障或異常引起直流連續換相失敗或直流功率速降,且沖擊超過系統承受能力時,運行中允許采取切機、閉鎖直流等穩定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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